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公司2014年9月4日,险人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 。醉酒支持被保险人为陈某、驾车拒赔造成两车受损、发生法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事故死亡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公司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 ,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法官表示 ,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 、”
由此可见,
因此,本案就是如此。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当损害后果发生后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 ,侯某 ,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合理合法,“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被法律明确禁止。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